法律知識-禁止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
發佈日期:2014-10-14 11:21:39
類型:站務日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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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三項規定: 「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跨國(境)婚姻媒合廣告。」 本網站雖是自由開放,但遵守本國法律,謝謝大家合作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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